【申伦案例】特许经营合同履行陷僵局引诉讼,申伦曲庆云律师全力护航维权见效!

承办律师:曲庆云律师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16日,张某某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转账3万余元。

2023年6月19日,上海某科技公司(甲方)与张某某(乙方)签订《区域运营合作协议》和《签约告知书》。

2023年6月27日,上海某科技公司组建微信聊天群组,并通过该微信群组开展商户、骑手招募、后台调试等运营工作。该群组内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7月9日,上海某科技公司指派孟某至湖北省武汉市指导张某某开展运营活动、开通系统权限。张某某向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系统使用费5000元。

2023年8月3日,张某某向上海某科技公司反馈系统不好用。

2023年8月14日,张某某向上海某科技公司发送消息称因系统不完善带来的各种状况造成了焦虑症和抑郁症,其病情是退出经营的不可抗力因素,要求上海某科技公司退还合作款。上海某科技公司同日回复张某某称,可以自行转让该区域经营权。

2023年9月1日,张某某向上海某科技公司发送消息称其个人身体状况出现严重问题,申请将武汉洪山区域重新开放。

经法院查明,上海某科技公司因其在企业网站的加盟合作页面中有“资金压力小、投资回报快”等内容,通过付费推广的方式引流而被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6000元。

并且,上海某科技公司并未进行特许经营资质备案,张某某支付房屋租金36000元、房屋押金12000元,向案外人霍某某支付数据分析费用50000元。

【案件争议焦点】

一、关于终止该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共向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12万余元,上海某科技公司亦派员指导张某某开展相应配送业务,张某某亦实际开展配送业务近三个月。张某某主张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仅显示上海某科技公司仅同意将武汉市洪山区重新开放招商,并未做出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结合双方的聊天可以看出,张某某已无继续履约的意向,且双方亦确认,自2023年10月起,张某某已停止经营活动,亦无成功配送的订单,涉案合同的履行已经陷入僵局,鉴于涉案合同所涉的事宜亦不适于强制履行,法院根据张某某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二、关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

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上海某科技公司之日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

三、关于张某某主张上海某科技公司返还12万余元的意见

法院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上海某科技公司无需对张某某提供持续的业务运营指导,故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及实际履约情况,酌情考虑由上海某科技公司返还部分费用。张某某已实际使用上海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系统,其主张返还系统使用费5000元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

一、原告张某某与上海行优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协议》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于2024年3月12日终止;

二、被告上海行优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合作款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2025/8/4 11:34:30 shenlun